周嗣评律师亲办案例
房地产纠纷案
来源:周嗣评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4
浏览量:1325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受鼎尊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候影诉贵州源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案”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仔细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通过法庭刚才组织的法庭调查,本代理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和有关法律适用。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贵州源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构成欺诈

一、被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性质于2006年3月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拆迁安置房屋建成后,被告继续欺诈原告于2007年1月15日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该拆迁安置房以商品房的名义《瑞源星城商住楼A幢二单元3层3号(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青禾街12号2单元1楼3号)》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零捌拾壹元整(181081.00元),同时被告将预售合同收回。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于2007年1月15日交付房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零捌拾壹元整(171081.00元)给被告,余款壹万元(10000.00元)等被告通知原告办理产权证时再交付。被告于2007年1月15日便将房屋交付原告入住。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自原告入住房屋540个工作日期满后,被告始终没有通知原告关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事宜,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敦促其早日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宜。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拖延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均未果。原告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贵阳市房屋管理产权处办理产权证,才知道此房为拆迁安置房,并未备案登记,不能办产权证。产权处同时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上盖的章是假的,是开发商欺骗原告的。                               

二、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益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被告销售的房屋不是商品房,而是拆迁安置房,该房屋相关手续在被告手中,被告有义务交出证据或证明其销售的房屋就是商品房。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010年1月21日在法院主持开庭,被告主动向法官和原告承认了该房屋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并向原告解释此房是能办理产权证的,只是目前还不能办理等等客观原因,但就不给予具体办证的时间,原告申请变更诉求后,法官再次询问被告此房到底能不能办理产权证?被告答能办,于是休庭。2010年2月8日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为原告出具了该房未登记备案的书面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把拆迁安置房当成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假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和在合同封面盖假章的手段欺骗原告,已构成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中的第(3)条: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5)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从交付房款之日起算已三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息5.67%计算,利息应为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元整(29100.00);原告为此房屋交纳维修基金人民币叁仟陆佰贰拾壹元陆角叁分整(3621.63) 、交纳闭路电视安装人民币肆佰壹拾叁元整(413.00)、电子对讲门铃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电一户一表费人民币陆佰贰拾玖元整(629.00)、煤气开户费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元整(2590.00),计人民币柒仟肆佰伍拾叁元陆角叁分整(7453.63);原告装修房屋共花费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共计人民币叁拾捌万捌仟柒佰壹拾伍元陆角叁分整(378715.6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人: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嗣评  

联系电话:13618598448

2010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周嗣评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嗣评律师咨询。
周嗣评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85好评数0
  • 咨询解答快
中华南路钻石广场1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嗣评
  • 执业律所:
    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17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贵州-贵阳
  • 地  址:
    中华南路钻石广场12层